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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台商教育部新南項計畫實習生,實習合約相關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勞動契約 ‧ 2020-03-28 10:07

各位法律百科的前輩好
在大學四年級期間,我參加了越南的境外實習,我很感謝公司和學校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使我成長,但是也有碰到一些有關與公司的實習契約問題,
爭議點:
1.當發生勞資糾紛時,法律判斷依據為本國勞基法或為越南或為越南勞基法?
2.合約內容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是否可造成此合約無效,或部分無效

以下為部分可能違反勞基法契約內文
1.實習結束前1個月,由公司方依實習生綜合表現評估,延長實習或轉為正職(至少服務12個月);考核通過者,保障福利待遇參照正職儲備幹部。若因表現不佳,未通過考核者,實習生方必須賠償公司方實習期間的所有全額薪資、機票款項、簽證費用、海外意外險保費。
2.實習結束後,未留任服務滿1年者,視同違約;實習生必須賠償公司方實習期間之所有全額薪資、機票款項、簽證費用、海外意外險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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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校外實習應由學校、合作機構訂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同時納入實習生在實習機(關)構、單位的每日學習時間、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給付、請假、膳宿、交通及成績評核等項目[1]
假設學生實習期間,在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時,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內訂定的勞動條件,應依照本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2]。另外,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締約人可以依照雙方意思約定適用法,例如:合作書面契約內,清楚訂定適用本國勞動基準法[3]
至於是否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應該要考量約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假設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雇主則必須提供勞工合理的補償,另外,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4]
接續上面說明,假設勞工因故需要賠償雇主違約金,但可以證明已經履行部分勞務,或者有違約金過高的情形,則法院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來酌減違約金[5][6]
針對詢問內容如果已產生爭議,建議找學校專責輔導教師,依合作書面契約上訂定的爭議協調及處理方式解決紛爭[7]

註腳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2.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4.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二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三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5.   民法第 251 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6.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7.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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