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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的問題


想要創業開公司,新公司想要取一個讓人印象深刻的名稱,但很多好的名字別人已經先用了,我知道不可以跟其他公司用一樣的名字,但如果對方已經沒有在營業了,我可以用它的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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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名稱不只不可以跟其他公司一樣,也不可以跟有限合夥的名稱一樣[1],避免社會大眾混淆。
至於其他公司就算已經沒有在營業,還是必須確定這間公司不是已經完成清算,如果公司只是解散、廢止或撤銷登記,但還沒有完成清算,在清算範圍內視為還沒有解散,被廢止、撤銷登記的公司也一樣[2]。所以,還是不可以使用它的名稱。

另外補充,在決定公司名稱前,也可以參考經濟部的「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可以參閱:法律百科(2020),《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

關於公司名稱限制,以及遇到這種問題有什麼變通的方法,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陳麗雯(2020),《新公司的名稱可以和被廢止公司的名稱相同嗎?》。

註腳

  1.   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2.   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26條之1:「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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