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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跟人發生糾紛,對方2個人圍著我不讓我離開,然後對方2個就打我,請問可以告他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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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就現有的法律規定簡單回覆如下。

圍住別人不讓別人離開,可能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所以圍住別人、限制別人離開的自由,除非另外有正當理由,不然可能就會構成強制罪。
毆打別人可能成立傷害罪
如果遭毆打,而有瘀青、破皮流血,或者是其他的身體傷害(例如骨折),只要是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會構成傷害罪。如果沒有明顯的生理傷害,而是造成精神上的創傷,也可能成立傷害罪。不管是哪一種傷害,都會需要以醫師診斷證明加以舉證。
限制他人自由、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身體的自由跟健康等權利受到侵害,也可以舉證說明受到那些損害,要求侵權的人負擔損害賠償。
建議您尋求個案法律諮詢
因為您的問題涉及到個案情形,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是不是要對別人提告、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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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吳景欽(2020),《什麼構成傷害?》。
楊舒婷(2020),《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林意紋(2020),《一般侵權行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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