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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到欺負,或是長期霸凌,不知情、不在場的老師會有責任嗎?


學生受到欺負,或是長期霸凌,但沒有人主動告訴老師,老師一直不知情。
如果學生發生傷害,老師會有法律上責任嗎?
有沒有法條規定具體事項是為了保護學生,老師應該主動做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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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的行為[1][2][3]
如果老師知道學生有長期受到霸凌的情形,則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進行通報[4]。至於,學生發生傷害,老師是否會有法律上責任,必須看個案發生時,老師是否具保證人地位或者違反注意義務等等情形來判斷,其他類似文章,請參考《什麼是叫做霸凌,當霸凌發生在校園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註腳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3.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4.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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