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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行政法之帝王條款


民事法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
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
行政法帝王條款-?
大多數人說是比例原則,但近期聽課公民老師又說是依法行政原則。
故在此尋求專業解答。 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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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這個是蠻有趣的問題,以下簡要做一些討論,如有不足之處也有賴其他先進批評、指教。

什麼是「帝王條款」?
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在德國文獻上是指稱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在國內文獻中,則由民法大家王澤鑑老師於其著作「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當中提及[1]。雖然曾在重要文獻中有出現這個用語,但國內文獻仍然很少會特別採用「帝王條款」這一個說法[2],在法院的判決中,使用「帝王條款」這個詞彙的判決也相當少[3]
在相關法學著作中,帝王條款應為一個象徵性的說法,說明該規定的重要性。雖然在文獻中提及,誠信原則是相當重要的法律原則,不只適用在民事法,更應該適用在公法(指憲法、行政法領域)、訴訟法當中[4],但也沒有進一步把其他特定的原理原則也歸類成「帝王條款」。同時在法律規定跟法律解釋當中,也幾乎沒有特別如提問人所提及的,將誠信原則以外的原理原則歸類為「帝王條款」的狀況。
另外需要澄清的是,維基百科的說明註明帝王條款又稱「君臨法域」,是臺灣法理學上的名詞,但實際上王澤鑑老師的原文是「帝王條款,君臨法域」,只是把君臨天下的「天下」換成「法領域」而已,君臨法域不是一個獨立的名詞。同時這也不是國內的法理學用語,故維基百科的說明值得商榷。
各個法領域的重要原則是什麼?
其實,不同的法領域、法規範都有它相當重要的原理[5],因為個別的一部法律都有它要處理的問題,以及處理問題時需要堅守的核心價值。
同時,不盡然會有哪一個原則是唯一、至上的原則。甚至也有不同的重要原則相互衝突,需要進一步取得平衡的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就是在發現真實、落實人權保障之間進行衡量,但這兩個概念就會有衝突,為了保障人權,不允許不計代價地發現真實,而使用刑求等手段逼被告自白。所以刑事訴訟法裡面規定,國家如果在取證的過程中違法,證據原則上不能使用;但在違法的情況沒有那麼嚴重的時候,適度放寬標準,讓證據可以在法庭上被使用[6]
民事法領域
民事法當中相當重要的原則包含誠信原則[7],這也是在我國現有判決當中,有法官會稱為「帝王條款」的例子[8]。但民法上也有其他重要的概念,例如「公序良俗」,是指任何私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牴觸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9]。與誠實信用原則同樣屬於非常抽象、需要仰賴大量的實務案例去形成具體標準的基本原則[10]
刑事法領域
在刑法當中,最重要者是「罪刑法定原則」,還有其衍生的其他子原則(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明確性原則等等),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刑法基石[11]。以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的重要性來說,確實堪稱刑法的帝王條款,但採用這種說法的情況並不普遍[12]
行政法領域
行政法領域中,重要的基本原則相當多,包含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只民法,行政法也有)、信賴保護原則等等[13]。這些原則都拘束行政機關的行為,並且也在行政訴訟當中成為法院解釋條文、作出法律判斷的依據;也可能在一個案件中需要考慮到各種原則。一般判決或文獻也並沒有特別將哪一個原則歸類為帝王條款。
共通的帝王條款:憲法
如果真的要說有什麼是所有法規範共同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憲法的規定。憲法是具有最高性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在制定、解釋的時候,都不能夠牴觸憲法的規定,一旦違背憲法的內容,就可能會被宣告違憲而失效[14]
結語
綜合前面的說明可知,坊間的說法列舉出民法、刑法、行政法領域的「帝王條款」,並不能真實的反映現行法領域的狀況。確實,重要的法律原理原則是訂定、解釋法律的依據,也是學術研究當中很重要的基準沒錯。但實際上在進行訴訟(就是「打官司」)的時候,必須要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法院實務見解、學說倡議,單純互相指責對造違反了哪些基本原則,其實是很空泛、沒有實際效益的做法。

註腳

  1.   王澤鑑(1975),〈誠信原則僅適用於債之關係?〉,《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頁330。
  2.   直接在文獻標題使用「帝王條款」的學術文獻數量並不多,以國內的法學資料庫「法源法律網」查詢(截至2020年11月23日為止),僅有9篇文獻在標題出現「帝王條款」一詞。
  3.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僅284則裁判出現過「帝王條款」一詞(截至2020年11月23日為止),以成千上萬的判決數量來說,占比可謂極少。且其中有相當一部份來自原告或被告的主張,而不是法官真的有在判決理由中使用這個名詞。
  4.   王澤鑑,註1,頁330。
  5.   例如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的規定,在文獻上也有認為是公平交易法的帝王條款,參考劉孔中(1994),〈公平交易法第二四條之研究〉,《公平交易季刊》,第2卷第3期,頁28。這個規定可說更具體的把誠信原則的內容落實到公平交易法中。
  6.   詳細說明,可參考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
  7.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8.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18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一權利行使之原則、界限,俗稱帝王條款,用以概括指引權利、義務之當事人本於人之尊嚴或義理,即在人與人之間的天然分離,使人之主體性成為不可穿越之客觀事實,同時亦應認清肯認諸個人間之互動情理等關聯性,從而在權利義務體系之建構與運作時,於尊重、保障具體個案權利義務關係時,有基本原則以為評量、匡濟個案權利義務之行使或履行之缺失,除應避免使權利、義務之運作機制流於形式或僵化外,此行使權利原則,亦宜有具體檢驗之可能或標準,以免衍生恣意或濫引為不法行為之抗辯依據。」
  9.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10.   民事法領域中誠信原則的發展,可進一步參考陳聰富(2018),〈臺灣民法誠信原則之實務發展〉,《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2期,頁5-25。
  11.   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性與考據,可進一步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36-45。
  12.   德國重要刑法學者von Lizst則將罪刑法定原則稱為「犯罪者的大憲章」。
  13.   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8。
  14.   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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