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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規定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如果沒有做到公司會被處罰嗎?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有說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第13調也有規定會議討論內容。
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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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

事業單位若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或使女性夜間工作時,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32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相關罰則[1]

二、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現行法令並無訂定罰則[2]

註腳

  1.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常見問答
  2.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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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0 09:47:35
侯先生您好,謝謝您很清楚區分兩類,並且提供勞動局的資料。 很有幫助。我會順帶看看勞動局的常見問答。謝謝您!

除了彈性工時(俗稱「變形工時」)[1]、延長工時(俗稱「加班」)[2]、女性夜間工作[3]等,是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依照勞動基準法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還有: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加寬[4]、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5]。除了勞動基準法以外,其他法規也有規定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例如天然災害出勤[6]、年金保險事宜[7]等。

如同前一位回答者的說明,雖然公司沒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本身,並沒有罰則;但如果公司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就實施加班、彈性工時等措施,主管機關依法可以裁罰公司[8]。仍建議公司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良性溝通,以及事前討論有沒有需要實施這些依法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減少對立衝突。

關於勞資會議的定義、召開的目的、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有哪些等,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康立賢(2021),《勞資會議是什麼?勞資會議可以決定什麼?》。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
    II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III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
    I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II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4.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I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III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5.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6.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條:「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7.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第1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8.   勞動基準法第11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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