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的行為算製造毒品?栽種可被製成毒品的植物犯法嗎?

文:胡詩唯(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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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10-18 ‧ 最後更新:2022-12-20

案例

A想吸食大麻,覺得買現成的好貴,想要自己種、自己風乾加工,而向別人買了大麻的種子,將大麻種子植入盆栽土壤內,先在房間用檯燈照射後,覺得陽光不夠充足,又移到住處頂樓陽台,還購買液態肥料1瓶、花寶2號肥料1盒等予以施肥。一日看三回,看到花時過,日盼夜盼終於等到大麻盆栽緩緩地冒出芽來,結果就被警方查獲。

本文

毒品相關犯罪種類有很多,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本質較為重大,無論數量多少都有刑事責任,並且有處罰未遂犯[1]。而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責通常與毒品的級數有關,一級毒品最重、二級次之,依此類推;在部分類型中也會有數量的區分,或是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

本文淺談製造毒品涉及的犯罪。

一、哪些情形是法律上指的「製造毒品」?(見圖1)

圖1 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製造毒品」?||資料來源:胡詩唯 / 繪圖:Yen
圖1 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製造毒品」?
資料來源:胡詩唯 / 繪圖:Yen

(一)從不是毒品的物質加工成為毒品

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元素,以化學方式加以化合而製成毒品。

(二)毒品再加工改制

如果原本已經含有毒品物質的,再加工,那我並沒有創造出毒品,應該不算吧?不是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的「製造毒品」行為,除了指不具有毒物性質的加工成毒品外,也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

也就是說,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或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或是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大麻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讓大麻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屬於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也算是製造毒品[2]

(三)如何算製造毒品既遂?

如果我只做到一半,還沒有提煉到完美的純度,雜質還很多,這樣算既遂嗎?

答案是只要著手將原料、元素予以加工後,成為具有特定毒品成分之物品就算既遂,至於毒品純度高低,不是判斷製造毒品完成與否的依據[3]

二、意圖供製造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處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和大麻[4]。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為了製造毒品而栽種,就不涉及犯罪,例如曾經有因為栽種大麻目的是「觀察生長」而被判無罪[5]

要注意本條的「栽種」和前段討論的「製造」法定刑有差別,譬如栽種大麻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製造二級毒品大麻則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行為到底是「栽種」或「製造」就有區分必要了。

(一)栽種

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6]

(二)如何算栽種既遂?

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著手栽種大麻,並有出苗,即屬既遂,不用等到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才算既遂[7]

(三)判斷「自然掉落的花、葉」屬於「栽種」或「製造」?

至於自然掉落、枯萎之大麻花、葉,因其本身即含有大麻成分,於自然枯乾後雖然可以作為毒品施用,但如果在其自然脫落、枯乾之過程中,並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就沒有製造大麻毒品的行為,而仍屬於栽種。

三、案例說明

所以例題中A想要自己製造大麻而栽種,給予澆水施肥等栽種動作,而且大麻也已經長出幼苗,不論是否已經到可以收成的程度,都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而栽種大麻罪既遂罪。但是因為大麻還沒有採收,也還沒有後續的風乾等行為,尚不構成製造二級毒品罪。

註腳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I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V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V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VI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
  3.   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製造毒品是否已達既遂程度,應以著手將原料、元素予以加工後,是否已使成具有特定毒品成分之物品者而言,至毒品純度高低,並非作為製造毒品完成與否之依據。……」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I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6.   可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刑事判決:「……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
  7.   可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刑事判決:「……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有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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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百宏(進階會員) 2020-05-14 15:09:59
我是否可以種漢麻(火麻)其目的是作為經濟農務,及麻繩麻袋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2-02 12:54:32
請問釋字790、792號解釋,於此文的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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