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安全嗎?當疑似虐童的事件發生時,家長可以向托嬰中心取得監視器畫面嗎?

文:王瀚誼(認證法律人)
5 0
刊登:2020-11-20 ‧ 最後更新:2022-12-16

本文

近年來因為托嬰需求增加,虐童案件越來越受到矚目,新聞上不時會出現幼童於托嬰中心遭虐的報導,令人深感痛心之餘,也讓許多家長越來越關心托嬰中心的安全性。

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第77條之1的規定[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辦法,所以在2020年1月,衛生福利部訂定了「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希望透過立法將托嬰中心的影音資訊全面公開、透明化,以期待降低此類虐童案件發生的機率,以下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新的辦法到底規定了什麼,又可以替家長們增添怎麼樣的保障呢[2]?(見圖1)

圖1 托嬰中心必須裝設監視器嗎?家長可以調閱監視器畫面嗎?||資料來源:王瀚誼 / 繪圖:Yen
圖1 托嬰中心必須裝設監視器嗎?家長可以調閱監視器畫面嗎?
資料來源:王瀚誼 / 繪圖:Yen

一、兒少福利法與相關辦法說了什麼?

(一)托嬰中心有裝設監視器的義務[3]

本辦法第3條規定[4],托嬰中心必須在戶外(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與室內的公共區域(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的保健空間,以及供兒童盥洗的入口前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可包含錄影、錄音兩種)。且於本辦法第3條第2項也規定,這裡的攝影錄音設備,必須可以提供清晰可供辨識、角度必須全面的彩色影像,同時也必須有明確的年、月、日、時、分等時間記錄。

因此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必須要全面地在幼童的可活動區域,裝設清晰且全彩的錄影設備,避免出現視覺死角。而在有爭議時,也能避免苦無證據可主張的情況,以保障托育人員的權益與幼童的安全。

在本辦法公布時,衛福部也一併給予托嬰中心緩衝期限,施行前已立案的托嬰中心,若在本辦法施行後還沒安裝監視器,依法應於2020年7月1日前按規定裝設完成[5],否則將很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

(二)家長有調閱影音紀錄的權利

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6],家長(這裡不限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都是合法的申請人。實際照顧者主要以實際接送、或提供兒童生活起居照顧為判斷標準[7])可以在客觀事件發生後、在知道事件發生起的14日內,填寫好申請書並說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申請調閱事件發生期間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原則上有依法提供的義務,並不得以提供影音資料會侵害他人的個資為理由而拒絕。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知道事件發生後,並沒有即時去申請調閱資料,依照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8],影音資料依法只需要至少保留30天。如果超過此保留期間,又已經遭刪除的話,之後托嬰中心就再也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了。因此必須要非常留心14日的申請時間,以及托嬰中心30天的資料保存時限。

另外,依照第8條第2項規定[9],家長在查閱影音資料時,可由托嬰中心的主管,或另外再指定可信任的人員陪同,在必要時還可以通知縣市的主管機關陪同查閱資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查閱的過程之中,為了維護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其他受托兒童隱私,家長並不可以擅自翻攝影像資料。

(三)必要時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以求保全證據

如前所述,家長在查閱影音資料時,依法是不得翻攝的,因此為了保存證據的需要,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10],家長這時便可以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這時托嬰中心有必須依法提供的義務,不得拒絕。

但是在取得影音資料後,家長依照本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11],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只能在合理的範圍內,將資料作為事件的證據來使用,不可以擅自廣為傳播、或放上網供不特定人任意瀏覽,以免侵害他人的相關權益。

(四)托嬰中心違法時會被處以罰鍰、甚至被停業

於本辦法的最後,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裁罰權限,本辦法第9條明定[12],若托嬰中心未依法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拒絕配合調查、隱匿相關事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兒少福利法第108條規定[13],處以托嬰中心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甚至可以命令托嬰中心停辦1個月到1年,並且直接公布托嬰中心名稱。若該托嬰中心還是未改善,主管機關就應該廢止托嬰中心的設立許可。

二、該如何選擇有保障的托嬰中心呢?

上面所討論到的法規,可以在爭議事件發生後,對於托嬰中心、家長有多一層的保障。然而許多家長更關心的是,該怎麼事前去評估搜尋到的托嬰中心是不是安全的呢?有沒有可以事前做的功課呢?

目前衛生福利部設有「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專區」,只要利用縣市別、裁罰日期、罰鍰對象等資訊在網站上查詢,即可得知違規的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名稱、違反的事由等等內容,可作為選擇托嬰中心的初步篩選標準,提供給需要的家長們參考。

註腳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之1:「
    I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II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本文相關內容同時刊於王瀚誼律師事務所(2020),《虐嬰事件頻傳,托嬰中心新法規定了什麼?》,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3.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監視錄影設備(以下稱設備),指為維護托嬰中心環境及人身安全所裝設之攝錄影音設備。」
  4.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3條:「
    I 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
    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
    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II 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二、攝錄角度為全面。
    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5.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10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立案之托嬰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設備設置。」
  6.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第1項:「托嬰中心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知悉之日已逾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托嬰中心不予提供。」
  7.   參考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立法說明:「第一項所稱實際照顧之人 ,以實際接送兒童或提供兒童生活起居照顧為主要判斷基準;有認定疑義時,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審認。」
  8.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5條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9.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第2項:「前項查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為限,並由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陪同;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陪同查閱。查閱時,不得翻攝。」
  10.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第3項:「第一項申請人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前項之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11.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第4項:「前項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其處理、保存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12.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9條:「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
    I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II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已經按過讚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送出 取消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