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願?訴願的程序與結果可能有哪些?如果不服訴願結果可以如何救濟?

文:蘇宏杰(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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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7-10 ‧ 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一、什麼是訴願?(見圖1)

圖1 什麼是訴願?||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訴願?
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一)為什麼會有訴願制度?

訴願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1],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時,可以先由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訴願是一種在進入行政訴訟之前,讓行政機關自我反省的程序。

(二)訴願的種類有哪些?

基本上,訴願是指人民在行政機關有下列任一種情形時,請求訴願機關(通常是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尋求救濟,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即「行政處分[2]」,訴願法又稱為「原處分」)或不作為(未作成人民申請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的程序。訴願分為以下幾類:

1. 撤銷訴願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該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3],可以提起訴願。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訴願機關撤銷原本的行政處分,所以這種類型叫做「撤銷訴願」。

2. 課予義務訴願

(1)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如果個別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從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日起算2個月內),應作成行政處分卻不作成,人民認為權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損害[4]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所以提起的訴願種類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2)需要注意的是,若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作出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然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二、訴願大概會經過哪些程序?(見圖2)

圖2 訴願有哪些步驟?||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圖2 訴願有哪些步驟?
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一)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訴願書

人民提起訴願(法律上稱為「訴願人」),須在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且訴願書必須記載訴願法規定的各個項目,及附上相關文件[5]

必須特別注意遵守訴願期間,因為一旦過了訴願期間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可以直接作成不受理的決定[6]

在撤銷訴願及對於原處分機關駁回處分提出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形,訴願期間是從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內[7]

在對於應為行政處分的機關,法定期間內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不作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形,因為沒有行政處分存在,故解釋上可能沒有訴願期間的限制,但還是儘早提出訴願為宜。

(二)答辯與補充理由

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如果不同意訴願人的請求,要提出答辯書[8];訴願人如果對於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內容有不同意見,也可以再提出補充理由。

(三)訴願的審理程序

訴願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訴願機關通常不會主動請訴願人到場表示意見。但訴願人可以嘗試請求當面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陳述意見[9],或申請在訴願審議委員會面前,與原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10]

三、訴願的結果可能有那些?

常見的訴願結果有下列幾種:(見圖3)

圖3 訴願會遇到什麼樣的結果?||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圖3 訴願會遇到什麼樣的結果?
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一)訴願在程序上不合法

如果訴願人所提訴願,在程序上不合法,且無法補正(白話來說,補正就是補件、修正的意思)或可以補正,但超過補正的期限,則訴願機關會作成訴願不受理的決定。常見的程序不合法情形,例如:超過30日的訴願期間才提起訴願、對於不是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行為提起訴願等[11]

(二)訴願無理由

如果訴願人所提訴願,程序上雖都合法,但所提出的主張並無理由,則訴願機關將會駁回訴願[12]

(三)訴願有理由

如果訴願人所提的訴願,程序上合法,且有理由,則訴願機關原則上會因為訴願類型的不同,分別作成下列決定:

1. 撤銷訴願

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且在有另外作成行政處分的必要時,由訴願機關直接進行變更(較少見),或發回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另外作成處分[13](較常見)。

2. 課予義務訴願

由訴願機關令應作為的機關在一定期間內作出一定的行政處分[14]

人民如果對於原處分機關或應作為的機關另外作成的處分不服,則須再次提起訴願來救濟。

四、訴願程序,是人民在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以前的必要程序

(一)提起撤銷訴訟以前,必須先提起撤銷訴願

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必須先提起撤銷訴願。在依法提起撤銷訴願仍無法獲得救濟後,可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的行政處分[15]

(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前,必須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人民因行政機關駁回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或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時,必須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在訴願後若仍然無法獲得救濟,可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一定內容的行政處分[16]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   什麼是行政處分?例如:行政機關對人民罰鍰、核發建造執照予人民等。其定義可見行政程序法第92條,或訴願法第3條:「
    I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II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3.   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4.   訴願法第2條:「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II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5.   訴願法第56條:「
    I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II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III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6.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7.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8.   訴願法第58條第3項、第4項:「
    III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IV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9.   訴願法第63條:「
    I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II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III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10.   訴願法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11.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12.   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13.   訴願法第81條:「
    I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II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14.   訴願法第82條第1項:「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15.   行政訴訟法第4條:「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II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III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6.   行政訴訟法第5條:「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I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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