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文: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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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11-12 ‧ 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現在是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使用手機、平板等3C產品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狀況。但跟電腦、網路有關的不當行為舉止,可能會影響到別人的權利、甚至觸法。例如盜用密碼登入別人的帳號、奪取別人網路遊戲帳號的虛擬寶物、更改別人電腦的設定或拷貝檔案,這些行為可能分別構成什麼犯罪呢?本文將對於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做介紹,帶讀者更深入了解以上的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1]

(一)立法背景

其實從1997年開始,使用電腦進行犯罪的情形已經被注意到,所以當時的法律就做了一些跟電腦有關的修正[2]

正式建立跟電腦設備有關的犯罪體系,是在2003年,也就是大家應該還在用Windows2000或XP的年代。因為電腦逐漸普及,而駭客透過電腦當作犯罪工具、或者惡意侵入別人的電腦獲取資料的行為,在當時已經相當普遍。所以在法律上,就特別針對電腦的使用作專門的規定,在法律上被叫做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3]

(二)這些罪名要保護什麼利益呢?

在刑法中,每個犯罪其實都是在提醒大家不要侵害別人的利益(稱為「法益」),而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根據立法理由的說明,是要保護「使用電腦的安全與信賴」。

雖然這個保護法益是目前多數的看法,但是實際上電腦大多數時候是一個犯罪媒介,人可能利用電腦設備去詐騙別人、侮辱別人,甚至侵害別人的生命或隱私[4]。所以「使用電腦的安全與信賴」是不是一個適當的說法,也是值得思考的事情[5]

二、妨害電腦使用罪的一些基本概念

以下簡單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共通概念,包括「電腦及相關設備」、「無故」、「電磁紀錄」等概念。(見圖1)

圖1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圖1 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電腦及相關設備

首先,只要是可以儲存、傳輸資料的設備,包括電腦。隨著時代進步,從磁碟片、光碟、隨身碟[6],當然還有平板電腦[7]跟智慧型手機,這些都是不能隨便入侵的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

再來,所有干擾電腦的行為都必須要出於「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沒有經過他人許可,或者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8]

例如,以網路遊戲平臺購買遊戲,遊戲公司為了處理遊戲的bug而刪除玩家的存檔、替換新的存檔,因為玩家在購買特定平臺上購買遊戲的時候,就知道並且同意這種情況,不算是無故。
而常常引發爭議的「調查配偶外遇」算不算正當理由呢?按照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算是正當理由[9]

(三)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10]。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在社群網站上的設定或發布的內容(如網誌);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遊戲幣、紀錄檔;監視器的錄影畫面[11],都是電磁紀錄,不勝枚舉。

在瀏覽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緣由、基礎概念後,下一篇文章我們就來看看,具體妨害別人使用電腦的行為有哪些吧[12]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2.   修法的概況,可以參考立法院(1997),《立法院公報》,第86卷31期,2923號上冊,頁298-305。
  3.   各個條文詳細的立法說明,可以參考立法院(2003),《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29期,3303號一冊,頁128-152。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參諸上揭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立法理由,係謂:『按電腦使用安全,已成為目前刑法上應予保障之重要法益,社會上發生妨害他人電腦使用案件日益頻繁,造成個人生活上之損失益趨擴大,實有妥善立法之必要,…本章所定之罪,其保護之法益兼及於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如修正條文第359條、第360條)』,可見係為適應現代社會生活而新創的保護法益規範。」
  4.   黃榮堅(1999),〈電腦犯罪的刑法問題〉,《刑罰的極限》,頁171-175。
  5.   有學說進一步指出,現行法的保護方向有不清楚的地方。而例如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犯罪,應以保護個人財產的方向作解釋、並在未來朝保護個人秘密的方向修正。參考薛智仁(2014),〈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解釋及立法〉,《政大法學評論》,第136期,頁45-128。
  6.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中,行為人把平板電腦的硬碟格式化而被判刑。
  8.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
  9.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6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12.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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