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文:吳必然(認證法律人)
蔡方瑜(認證法律人) 9 0
刊登:2020-03-04 ‧ 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大家還記得馬特拉仲裁案嗎[1]?為什麼臺北市政府與法商馬特拉會把案子拿去仲裁呢?南海仲裁案[2]又是為什麼會將領土爭議拿去仲裁呢?在理解這些國際仲裁之前,先說明一下我們比較容易接觸到的國內仲裁制度。

一、仲裁是什麼?

仲裁是一種紛爭解決機制,要理解仲裁制度可以先談談國內仲裁,我國就有「仲裁法」承認仲裁制度,使仲裁具有與判決相當的執行力。仲裁制度適用於大多數民事或商事紛爭。在契約當中有約定仲裁條款,或是與對方簽仲裁協議,就可以在發生紛爭時經雙方同意啟用仲裁程序[3]

一樣是紛爭解決機制,為什麼不直接上法院打官司就好?因為仲裁與法院訴訟相比,有快速、有效率、彈性,以及仲裁人具專業知識等特色,可以讓當事人依照需求選擇不同的程序。簡單說明仲裁的特色如下:(見圖1)

圖1 什麼是仲裁?||資料來源:吳必然、蔡方瑜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仲裁?
資料來源:吳必然、蔡方瑜 / 繪圖:Yen

(一)結案快速

不同於打官司可能要三級三審,仲裁制度通常採一次定案的模式,並且有判斷時間限制,原則上6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3個月[4]。雖然無法上訴,但是可以避免動輒數年的冗長官司,除了省時間、勞力,也能縮減金錢成本。

(二)程序彈性、有拘束力

仲裁制度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適用法律、仲裁程序、仲裁地點、公開或不公開等[5]。也就是說,仲裁過程可以客製化,但同時享有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可以將仲裁判斷聲請法院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6]

(三)信賴仲裁人的專業知識

仲裁人由雙方當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共同組成一個仲裁庭,其中至少一位必須是雙方共同任命[7],而且仲裁人常具有專門領域專家的身分[8],比較熟悉專門領域的特別問題。因此,與法院審判不同,如果是法官審判,當事人無法決定法官,而且專門領域知識通常也不是一般的法官專長;但如果是仲裁程序,當事人因為透過選任的過程對仲裁人產生信賴,而且可以選擇具有特定領域專業的仲裁人,他們在判斷上應更能有效針對不同專業解決問題,當事人應該也會更願意接受信賴專家的仲裁判斷。

二、國際仲裁

(一)適用國際仲裁的情況(見圖2)

圖2 什麼時候可能會使用國際仲裁?||資料來源:吳必然、蔡方瑜 / 繪圖:Yen
圖2 什麼時候可能會使用國際仲裁?
資料來源:吳必然、蔡方瑜 / 繪圖:Yen


國際仲裁的特色與國內仲裁大致相似,通常具有快速、有效率、彈性等優點。當事件涉及外國因素,就有使用國際仲裁的機會,舉例而言:

  1. 案件當事人具有外國國籍、

  2. 案件內容涉及外國財產、

  3. 案件事實是跨國活動、

  4. 契約約定外國準據法、

  5. 仲裁地點約定在外國、

  6. 與外國政府發生爭執。

(二)國際仲裁常見類型

至於國際仲裁常見的類型有以下3種:

1. 商務仲裁

處理私人間的商務爭議,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都是個人或法人,是一般大眾最可能使用到的仲裁類型,如馬特拉案[9]

2. 投資仲裁

處理跨國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國家之間的爭議,如台新彰銀案[10],判斷時主要適用國家間簽訂的投資仲裁保障協定,因此臺商在外國投資若與該國政府發生爭端,是否能使用投資仲裁,還得看該國家與台灣是否有簽訂投資保障協定;

3. 國際公法領域的仲裁

處理國家間因為法律或政治因素所發生的爭端,例如知名的南海仲裁案[11],就是發生於菲律賓與中國之間的爭端。

(三)商務仲裁機構

以一般人民比較可能因為跨國經商接觸到的國際商務仲裁為例,在目前全球知名的商務暨投資仲裁機構有位於倫敦、巴黎、新加坡、香港、日內瓦、紐約及斯德哥爾摩[12]。我國也設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3],因此簽訂契約時若希望將來發生爭端能在台灣進行仲裁,就可以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列為爭端解決機構。而國家之間爭端若提交仲裁,常設仲裁法院[14]是常見選擇之一,前面所述的南海仲裁案就是由常設仲裁法院作成。

(四)仲裁規則、仲裁約定

常見的「仲裁規則」有商務仲裁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5]」、投資仲裁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仲裁規則[16]」等。因此涉及國際仲裁時,無論仲裁機構或仲裁規則,都有許多不同的選擇。一般大眾因跨國經商比較有可能接觸商務仲裁,下次簽訂商務契約時,可以考慮與對方事先約定仲裁地點、機構與仲裁規則等,減輕未來發生爭執時的麻煩。

三、結語

仲裁是比起訴訟更加彈性的爭端解決方法,目前看來,仲裁有許多訴訟所沒有的特色,針對五花八門的案件,有時候仲裁更能有效解決問題,並緩解各地法院超量的訴訟案件。但要使仲裁有實質執行力,還必須國家有立法容許仲裁制度才行。觀察世界各國,仲裁的承認與應用 已經越來越廣泛,因此值得大家多多利用。

註腳

  1.   蘋果日報(2008),《北市賠馬特拉16億定讞》,最後瀏覽日:2019/11/7。
  2.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6) PCA Case No. 2013-19.
  3.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4.   仲裁法第21條第1項:「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5.   仲裁法雖然對於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地點、是否公開等都有相關規定,但也明定這些法條是在「當事人未約定」的情形下使用,所以說仲裁是由當事人先自由約定,沒有約定才會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相關條文請參閱:
    仲裁法第19條:「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仲裁法第21條第1項:「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仲裁法第20條:「仲裁地,當事人未約定者,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法第23條第2項:「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
    I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II 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7.   仲裁法第9條第1項:「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8.   仲裁法第6條:「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仲裁法第8條第1項:「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並曾實際參與爭議事件之仲裁者。」
  9.   雖然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和法商馬特拉公司之間就捷運工程的逾期賠償金已有仲裁判斷,捷運局應賠償約10億元,但捷運局不服仲裁又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最高法院作成確定判決,駁回捷運局之訴。詳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10.   中華經濟研究院(2017),《財政部對Surfeit國際投資仲裁案表達強硬立場》,最後瀏覽日:2019/07/19。
  11.   同註2。
  12.   例如倫敦國際仲裁院,網址:https://www.lcia.org;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網址:https://www.siac.org.sg
  13.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http://www.arbitration.org.tw/
  14.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網址:https://pca-cpa.org/en/home/
  15.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16.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所使用的仲裁規則(ICSID Convention Arbitra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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