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我國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1],有完全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2],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3],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4],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接續説明如下:

依照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法人的代表人、非法人團體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代表人,如果代理各該法人、團體、機關從事民事訴訟上的行為,也是「法定代理人」。(例如財團法人某基金會的董事長、某某同鄉會的理事長、某某機關的首長)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和行政訴訟的性質不相牴觸,便要準用(比照援用)。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2.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3.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4.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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