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X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著作權人的創作值得保護,但如果讓著作權人可以壟斷創作成果,可能反而有礙創意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規定,在沒有經過別人授權的情況下,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X,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合理使用X又可以分成:
列舉規定
著作權法第44到第63條,列舉出具體的
合理使用X類型,例如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別人的著作。
概括規定
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則規定
概括條款,綜合以下標準判斷是不是
合理使用X。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例如是為了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一般來說,營利可能較難主張
合理使用X。
著作的性質。
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的比例(例如引用的比例佔原著作的多少、是否是精華部分,自己的利用成果是不是大部分來自別人的著作)。
使用結果對於原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例如原著作的銷量因此減少)。
合理使用X與
著作人格權無關
合理使用X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所以
合理使用X的時候仍然要注意維護著作
人格權,例如標明出處、不作不當的增刪等等
。
延伸閱讀:
章忠信(n.d.),《甚麼是「合理使用X」?》,著作權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