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

民法上的親屬可以分成「血親」和「姻親」。血親是指有自然血緣或擬制血緣(收養[1]的親屬[2],姻親則是因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3]

至於配偶算不算親屬,學說上有認為配偶當然算親屬,也有認為配偶沒有親等親系,不算親屬[4]

註腳

  1.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民法第967條:「
    I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II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3.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4.   林秀雄(2022),《親屬法講義》,增修7版,頁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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