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

圖1 無期徒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期徒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無期徒刑,是法院判處被告自由刑時不宣告監禁期限的一種徒刑。雖說「無期」,如果在監獄內服刑超過25年,確有悔改實據,監獄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1]。嚴格來說,並非「終身」監禁。

所謂「假」釋,是暫時釋放的意思,因此,出獄人要受「保護管束」的保安處分,對他有一定程度的約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章[2]有詳細的規定)。假使又再故意犯罪,便要撤銷假釋回監繼續服刑[3]。倘若假釋出獄後滿了20年安然度過,未被撤銷假釋,就視同服刑完畢[4]。以一名30歲時犯罪的人為例,他已經坐牢超過25年,再加假釋出獄後要受保護管束滿20年,至少需過45年以上,才算服刑完畢,其實幾乎是大半輩子失去自由了。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章保護管束
  3.   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
    I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II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III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IV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4.   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第1項:「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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