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審制

圖1 覆審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覆審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一種上訴審法院審判的方式,意思是說,上級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就同一個訴訟事件,必須進行與原審相同的程序,而非接續前一審級的審判。白話來說,當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時,二審法院可以重新調查事實、當事人可以重新提出新證據,第二審不會受到第一審法院的調查結果拘束、影響。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採取覆審制[1],相對來說,我國的民事程序採取的是續審制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又我國現行之刑事訴訟第二審係覆審制,就上訴案件為完全重覆之審理,關於調查、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與第一審有相同職權,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
    關於這個制度的利弊,可以參考法操司想傳媒(2018),《完全的覆審制可能包庇了偷懶的檢察官!金字塔型訴訟應盡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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