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制

圖1 續審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續審制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一種上訴審法院審判的方式,意思是說,上級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就同一個訴訟事件,必須承接第一審級全部訴訟資料,但還是可以重新蒐集、調查新的資料。白話來說,當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時,當事人在第一審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自認)在第二審仍有效力,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必須審酌第一、二審全部的訴訟資料做出判斷。
我國的民事程序過去採取續審制,2003年修法後,目前是採取「嚴格續審制」[1],當事人在第一審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仍有效力[2];但要在第二審要提出第一審沒有提的、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受到相當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提出[3],不可以任意提出。

相對來說,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採取的是覆審制

註腳

  1.   司法院(2019),《107年1月9日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第三審架構初步研議完成 新聞稿》。
  2.   民事訴訟法第448條:「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3.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I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II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III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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