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2019-07-2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告訴乃論

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只有被害人提告訴,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以受理判決。若為非告訴乃論的犯罪,檢察官就算沒有被害人提告訴,也應該起訴,法官也應該受理。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立法者會在刑法分則各章的最後一條明示[1]

 

註腳

  1.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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