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終止事由

圖1 法定終止事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定終止事由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就是違法終止,終止無效。
例如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第12條第1項[2]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第1項就是勞動契約的法定終止事由。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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