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輕罪、懷孕或甫生產、保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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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在刑事程序當中被羈押,但有這些情況:犯了較輕微的罪(最重刑責不超過3年)、懷孕或剛生產,或者因病必須要在外面治療的被告會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被告以及輔佐人或辯護人,可以準備好保證金,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1]。而如果有前面所說的輕罪、懷孕、因病需就醫等情況,法院就必須要同意讓被告交保[2]

範本的來源
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輕罪、懷孕或甫生產、保外治療)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二)》,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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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劉立耕(2018),《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劉立耕(2018),《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那些情況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

劉立耕(2018),《羈押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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