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合併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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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7 ‧ 最後更新:2020-05-27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
納稅義務人在對於綜合所得稅的稅額有疑問[1],想要求稽徵機關處理的時候會需要。對於某個特定年度由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認為應補稅款、應退稅款及罰鍰的數額有誤的時候,可以使用這個申請書,向稽徵機關要求更正[2]
申請書的來源
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合併委任書),來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16),《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合併委任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所得稅法第1條:「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   稅捐稽徵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所得稅法第81條:「
    I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II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III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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