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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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聲請法院裁定符合規定的人(例如行為能力不足的心智障礙者)為應受輔助的人,同時為他(她)選定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人從事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各款行為時,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
被聲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時,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
應受輔助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會需要此範本。
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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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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