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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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6 ‧ 最後更新:2020-05-2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表呢?
勞工無法從前公司取得離職證明,並且符合以下一種情形時,可以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離職證明[1]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為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進入調解程序中。
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經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例如: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屬於非自願離職)。
此時勞工會需要這個申請表。
記得勞工還是要先向前雇主申請離職證明,關於雇主應該開立的離職證明範本,可以參閱「離職證明書」。
申請表的來源
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來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018),《非自願離職》,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第3項與第4項:「
    I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III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IV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V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20003857號令(2003/1/21)​:​​「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二  關廠、歇業或雇主從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I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II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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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70140633號書函(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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