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送員擅自闖入,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
不論是買方走到門外取餐,外送員趁著大門敞開時闖入室內;或是買方請外送員進到玄關把餐點放在指定位置,但外送員放完後仍無故逗留,這些「無故進入」、「雖合法進入但不依指示離開」的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居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1]。
需留意的是,侵入住居罪的「住居」不只是建築物本身,也包含圍繞連接在房子旁邊的庭院、花圃、停車場等[2],外送員若逗留在這些地方,即使沒有進到住家內,仍有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
二、可立即報警求助並蒐證
發生這類情形,除了報警尋求協助外,也可立即錄影蒐證,並留意身邊是否有其他證人。日後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這些將有助於訴訟順利進行。(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3],被害人須主動提出告訴,並且要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4]。)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1),《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9︱這樣蒐更有效(下)--錄音錄影有多難?》。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實務上有法官認為,這類圍繞在房屋周圍的庭院、停車場等,必須要設有圍牆、鐵絲網等區隔,才會構成侵入住居罪,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但部分法官認為,就算沒有圍牆和門禁管制,也可能會成立侵入住居罪,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