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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3

網路購物採用面交,收到貨物時也享有七日鑑賞期嗎?


看到文章區關於實體店面購物是否擁有鑑賞期。
那如果是網路上長期販賣商品的賣家,也擁有自己的網路賣場,賣場說明可以面交以節省運費。
想詢問,
在網路上下訂後,採用面交,收到貨物是否也享有七日鑑賞期呢?


以網拍為業的賣家才要遵守7日鑑賞期
法定的7日鑑賞期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1],而消保法是用來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消費關係,所以必須網路賣家是以經營經銷商品為業的企業經營者[2],才會受到消保法法定7日鑑賞的的規範;相反來說,如果賣家只是一般民眾偶爾將自己不需要的東西透過網拍的方式出售,而不是以網拍為業的人,就不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雙方買賣關係不會有消保法的適用[3],當然也不會有消保法第19條法定7日鑑賞期的適用。
提問者有提到賣家是長期販賣商品的賣家,應可以認為是以經銷商品為業的企業經營者,會受到消保法相關規定(包括法定7日鑑賞期)的規範。

關於7日鑑賞期和例外不適用鑑賞期等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文章:李昕(2020),《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面交還可以適用網購的7日鑑賞期嗎?
消保法提供消費的7日鑑賞期的原因
討論面交是不是可以適用鑑賞期之前,可以先回去思考鑑賞期規定的原因。鑑賞期的規定,是因為消費者利用網購、電視購物這類的通訊交易時,在購買前常會因為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導致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衡平消費者不平等的地位,將消費者判斷時間延後,提供消費者詳細考慮是否解除契約的時間[4],就是法定7日鑑賞期的立法目的。
面交取貨還算網購嗎?
看了鑑賞期的立法目的之後回到問題,用面交的方式取貨,還算是網路購物而可以主張適用消保法第19條鑑賞期嗎?
有實務依照上述鑑賞期的立法目的,認為如果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契約購買商品,並依約支付買賣價金之前,無法預先檢視商品,那雙方所成立的買賣契約當然屬於通訊交易,有消保法第19條鑑賞期的適用,並不會因為是買家去賣家的實體營業所取貨,或約在任一處當面取貨,就改變通訊交易的契約性質,所以不論面交或郵寄,都只是運送方式之一,不影響已經成立的買賣契約是通訊交易的性質[5]。因此認為網路成立買賣契約之後,就算是用面交的方式取貨,消費者仍可以主張有消保法第19條鑑賞期的適用。

不過,到底能不能算是網購(通訊交易),法院還是會依照實際的事實經過來判斷。例如:買賣雙方雖然是透過網路聯絡,但實際上約出來見面時,賣家拿著商品本體向買家詳細解釋,買家仔細看完貨後才決定要買、付錢,法院認為這樣的情形下,消費者購賣商品前並沒有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事實上並不符合通訊交易的情形[6]。此時的「面交」就沒有消保法第19條鑑賞期的適用[7];日後如果有買賣糾紛,會回到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小結
實務見解有認為如果網購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消費者在契約成立前無法預先檢視商品,那面交跟郵寄一樣,只是商品運送方式的一種,並不會改變網購本質,將有消保法7日鑑賞期的適用。
然而,到底能不能算是通訊交易,法院還是會按照個別的事實經過來判斷。因此,相關消費糾紛,仍建議備齊相關資料,進一步詢問專業人員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II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IV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V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2007/10/3):「二、……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係因消費者於郵購或訪問買賣或以該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時,常有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而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服務,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乃將判斷時間延後,而提供消費者於訂約後詳細考慮而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冷卻期間)」,……。」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小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於訂立買賣契約購買系爭商品,並依約支付買賣價金之前,無法預先檢視商品,兩造間既具消費關係,以被上訴人為消費者,上訴人為企業經營者,並經由網際網路方式進行交易,致被上訴人無法於訂立買賣契約前獲得實際檢視商品之機會,依前揭規定,兩造間就系爭商品所成立之交易型態,屬通訊交易,自有消保法有關通訊交易相關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5日取貨及換貨時,固得審視系爭商品及系爭標的物,然被上訴人取貨係基於兩造間於當日所訂之通訊交易,並不因其係至被上訴人營業處所因上訴人交付系爭商品而履行契約義務而變易其契約性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係透過網際網路向被告購買系爭電源供應器並至被告處當面收受,本件買賣於交易完成時原告並無法觸及實體,且不論面交或郵寄皆僅是運送方式之一,故本件核屬前揭所定之郵購買賣,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540號民事判決
  7.   實體購物沒有消保法7日鑑賞期適用等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20),《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