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約定還錢的日期還沒到,或當初並沒有約定還錢的日期,朋友也沒事先通知,就突然搬出一大袋硬幣要求收下,您可以表示今天不方便帶走,在合理的期限內另約時間面交[5],但並不能因此認定返還10,000個硬幣是不合法的。
不過,也有法律事務提到還錢硬要用幾萬個硬幣支付,可能構成權利濫用[6];但筆者一時沒有查閱到相關的實務見解,在此一併提出供讀者參考。
註腳
- 現行的流通鈔票或硬幣(含紀念性券幣),可參考中央銀行券幣數位博物館(n.d.),《流通券幣》。
- 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2項:「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 民法第238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 民法第236條:「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 陽昇法律事務所(2021),《都用硬幣清償之惡整債權人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