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88年3月9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休息。」
準此,勞動基準法第35條立法意旨為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而強制雇主提供休息時間,原則上,若未符合35條但書,應不得以短時間的休息時間替代30分鐘的休息時間,惟實務上,採上3下5的工時配置眾多,目前地方主管機關執法態度並不一致,只要能符合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多數勞工局對於不超過5小時的連續工作亦不會積極裁罰,所以實務上會建議給予下午茶時間10~15分鐘,以達到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的目的,但該作法其實仍非適法。
本條文確實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過,亦有學者認為此條文已不適用,應做適度放寬,但目前確實仍未聽聞有修正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