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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現行性別變更登記制度強迫絕育手術是否違憲


現行性別變更制度,要求申請變更性別者處了具備兩張合格精神科醫師之診斷,還要求摘除性器官以及腺體,此種強迫進行價格高昂之絕育手術的法規,侵害申請性別變更人之財產以及健康,並使之永久喪失生育功能,是嚴重的侵犯人權的行為,請問此種規定是否違憲?


胡盛鈞(一般會員) 2019-12-15 10:53:56
您好,我的問題在於,性別變更主體被要求具有醫師開立以證明已摘除腺體以及生殖器官之診斷證明,(1)是否傷害主體之身體以及健康,(2)以及妨礙主體行使變更性別之人格權,(3)且除了兩張醫師開立之性別不安診斷書,仍要求主體出示已摘除腺體以及生殖器官之診斷證明,有違法比例原則之嫌,對主體造成不可逆之永久傷害,使主體損害健康以及失去生殖能力,是否違法違憲而構成所謂的惡法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19-12-15 12:49:13
您好。就(1)而言,請您先確定法規範到底侵害了人民什麼權利,您認為是侵害身體權。然而,人民此項權利並未受國家侵害,亦即國家沒有強迫一個人應該去摘除他的器官,或限制一個人不能去摘除器官;人民是否進行變性手術,只是得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而非法律效果,自無侵害可言。 (2)、(3)已如文中表示,請詳讀再作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