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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貼身衣物購買後發現含有螢光劑,是否能退費或換貨?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2019-12-10 12:33

若某次在實體店面購買貼身衣物,且賣家有告知說貼身衣物在購買後不能退費或是退換貨,但在購買後發現其商品含有螢光劑。雖然目前在法律上好像沒有明文規定螢光劑是非法的添加物,但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仍能要求賣方提供補償嗎?


以下簡要回應︰

關於本題的部份︰

本文認為,除非螢光劑本身構成一種瑕疵,而可依照瑕疵擔保之規定予以退換貨,或是當事人間契約已經明白表示不願穿著有螢光劑之衣物,否則不得有任何之主張。

典型問題-動機錯誤︰
意義︰影響成立契約之意願的因素,稱為「動機」,例如,衣服的材質、房地座落的位置等。當一方當事人主觀上以為的事物,與現實中不相符的時候,此稱「動機錯誤」,是否於法律上有何填補的方式,以保護該當事人的權利?
原則不生撤銷︰原則上,動機錯誤並不影響交易成立與否,亦不發生可以撤銷契約的情況。因為交易相對人不應該承擔當事人的錯誤,白話點就是,自己的疏失、內心所想與現實不符,不能由交易的相對人進行承擔,否則,任何人都可以表示交易的標的物不符合其計畫用途,而予以退貨。[1]
例外得撤銷︰例外,當契約標的物的性質[2],這種性質在交易上非常重要的話,那麼交易人對於此種性質產生錯誤時,即可撤銷契約(民法第88條第二項[3])。
是否為交易上重要,其判準是︰若當事人一釐清錯誤,就不會進行交易,且一般人都會這樣做的話,就屬於交易上重要。[4]目前實務上肯定的物之性質錯誤,且屬重要者,例如房屋有無傾斜[5]、土地是否預計作為道路使用[6]等。
本件,確實屬於「物之性質錯誤」的類型,但本文並不認為螢光劑有無,是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也就是說,至少有部份人認為,即使穿著含有螢光劑之衣服,亦無不可。具體情況如何,須待法院表示意見。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06號,節錄「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此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申言之,有關物之性質錯誤,本質上屬於動機錯誤,即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某特定意思表示之物之性質,認識不正確,原不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非在得撤銷之列…」
  2.   民法第88條第2項所稱「物之性質錯誤」,係指法律行為之標的物本身所具有之品質、數量、形狀、產地、年份、及使用期限等交易上重要之「內在因素」等有錯誤。即表意人對標的物之同一性雖無錯誤,但對該標的本身具有之內在因素(性質),有所誤認,且交易上認屬重要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72號。
  3.   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365號,節錄「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有錯誤,倘當事人主觀上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而依一般客觀上之判斷亦係如此者,當視同其表示內容之錯誤。」
  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7號
  6.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八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