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非常複雜,不能一概而論,必須看具體的事證才能論定。對於其他「主張」沒有吸食的人最麻煩之處並不在於自己有沒有吸毒,而是在於就算自己沒有吸毒,但卻與吸毒者同處一室,看著對方吸毒又沒舉報。對於這樣的人將面臨甚麼樣的情況,大致上整理如下:
一、有無共犯的檢驗:
(一)「主張」沒有吸食的人,因為是個人的片面主張,檢調一定會對在場的所有人做檢測,因此,主張沒有吸毒的人到底是不是共犯,到時結果將一翻兩瞪眼。
(二)實務上很常出現「主張」沒有吸食毒品的人被檢測出陽性反應,然後又辯稱說是因為自己長時間與吸食者在同一密閉房間,因而吸到二手煙毒。對於這樣的辯詞是否能被檢方及院方所採信呢?
(三)根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字第0990038347號函釋的見解,若非與吸毒者長時間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的反應。
(四)也就是說,依據上開函釋的解釋,如果「主張」沒有吸食的人一旦被檢測出陽性反應,卻又辯稱說因為自己長時間與吸食者在同一密閉房間而吸到二手煙毒,才導致檢驗呈陽性反應等等這類的說詞,是不可能被檢方及院方所採信。
(五)吸食毒品又可分為引誘他人吸食或自行吸食,因此即便檢驗結果證明當事人呈陰性反應,檢警仍會調查當事人有無涉嫌引誘他人吸食?
二、有無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其他犯罪行為?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毒品犯罪類型尚可進一步分為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等「供應型的犯罪」,以及施用、單純持有等「施用型的犯罪」,並依據上開行為所牽涉毒品等級分別處以不同程度的刑責。
(二)因此,即便檢驗結果證明當事人呈陰性反應,麻煩也並沒有因此結束。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的犯罪行為並不是單單處罰吸食毒品而已,還包括以上的犯罪行為,當事人都將一一面臨檢驗與調查。因為,實務上常發現有同處一室之人其實就是轉讓毒品與他人施用之人,或者是剛送毒品過來的小蜜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