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請家教通常是僱傭關係,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紙本),只有口頭上約定好,法律上契約也成立。
家長請家教的工作性質通常成立僱傭契約
依照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否來上課、在什麼時間上課、上課內容、薪水金額、支付方式,家長權限大而老師權限小,成立的是僱傭關係。
依照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否來上課、在什麼時間上課、上課內容、薪水金額、支付方式,家長權限大而老師權限小,成立的是僱傭關係。
僱傭契約如何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法律上,契約成立原則上「口頭說好」就足夠,稱為諾成契約。
看完規範僱傭契約的民法第482條~第489條,沒有要求書面、交付特定物件,僱傭契約就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對契約內容(如:課程內容、上課時間地點、老師薪水)口頭約定好,契約就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法律上,契約成立原則上「口頭說好」就足夠,稱為諾成契約。
看完規範僱傭契約的民法第482條~第489條,沒有要求書面、交付特定物件,僱傭契約就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對契約內容(如:課程內容、上課時間地點、老師薪水)口頭約定好,契約就成立。
可以解決的方式
家教案件中,家長跟老師間較少簽訂書面契約;如果例外有簽訂契約,可依照契約約定處理。
建議家教老師、家長可以簽訂書面契約,讓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有簽訂書面契約明訂薪水金額,當家長不願意支付時,老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1],加速收到薪水的程序。
建議家教老師、家長可以簽訂書面契約,讓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有簽訂書面契約明訂薪水金額,當家長不願意支付時,老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1],加速收到薪水的程序。
家教業屬於家事服務業,不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4]第1項列舉的七大行業之一,也不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因此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法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延伸閱讀:
(一)楊舒婷(2019),《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二)法律百科(2019),《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
註腳
-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民法第488條:「
I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II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民法第486條:「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 動基準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