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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如何與母親脫離親子關係


提問人您好:

如果她是與您有血緣關係的生母,法律上是無法脫離親屬關係的,即使雙方都同意要脫離、甚至簽訂斷絕關係的契約,在法律上都會無效。

由於提問中並未說明想脫離的動機,因此以下僅簡單舉例幾種常見的困境,如有個案需求,請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是也可以透過衛生福利部建置的「社會安全網」網站線上求助,嘗試以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

 

管教方式

如果您未成年,則母親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1],法律也允許在母親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2]。若覺得母親的懲戒已超過必要範圍,除了向學校老師求助、請老師介入協調外,情況嚴重者可以由法院宣告停止部分或全部的保護教養權利[3]

家庭暴力
若母親有對您施暴的行為,例如肢體暴力、精神暴力、過度的經濟控制[4]等,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詳細內容可參考法律百科網站上的文章:杜昀浩(2022),《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
扶養費用
如果母親年老無法生活要求扶養費[5],但她過去曾經對您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或是在您幼年時母親無正當理由沒有扶養照顧您,您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6]。若沒有這些情形,但個人的經濟狀況無法負擔扶養費,也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7]
債務繼承

若母親有負債,您擔心未來須繼承她的債務,則在母親過世後3個月內,您可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8]。但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的清償義務也只以母親留下的遺產為限[9],並不會影響到您本人原有的財產。

 

延伸閱讀

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註腳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3.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5.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6.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7.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8.   民法第1174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9.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