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打工的地方分成許多部門,公司為避免支付加班費,規定同一部門一天排班禁止超過八小時(公司採用時薪制)。請問若於同一間公司的兩個部門內,一天內各工作4.5小時,是否可視為一天超過八小時而要求加班費?懇請解答,謝謝!
同一間公司,不同部門,僅工作地點不同,雇主仍為同一法人,既雇主仍為同一人,受同一人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自然是合併計算,不因工作地點不同而重新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超出者皆屬於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發給延長工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