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歸屬會有3個對象,依序是:
(一)債權人;
(二)受遺贈人;
(三)國庫。
以下簡單說明相關法律問題及程序。
什麼情形下會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
當人死亡而不清楚究竟有沒有繼承人時[1],民法稱作「無人承認之繼承[2]」。這時候就會發生提問者說的,所知的繼承人已死亡或不存在,遺產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確認遺產的歸屬及移交之前,會先選出「遺產管理人」來管理這份遺產。
當人死亡而不清楚究竟有沒有繼承人時[1],民法稱作「無人承認之繼承[2]」。這時候就會發生提問者說的,所知的繼承人已死亡或不存在,遺產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確認遺產的歸屬及移交之前,會先選出「遺產管理人」來管理這份遺產。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與職責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可能是親屬會議在1個月內選定向法院報明[3];但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他們沒在期限內選定的話,利害關係人(例如亡者的債權人、與亡者共有土地的人等)或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4],避免遺產懸置無人處理的情形發生。
遺產管理人要如何管理這份遺產,實際具體的職務內容[5]如下:
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可能是親屬會議在1個月內選定向法院報明[3];但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他們沒在期限內選定的話,利害關係人(例如亡者的債權人、與亡者共有土地的人等)或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4],避免遺產懸置無人處理的情形發生。
遺產管理人要如何管理這份遺產,實際具體的職務內容[5]如下:
編製遺產清冊:內容包括亡者的財產、債務和已知的債權人等[6];
保存遺產:例如把遺產中容易腐敗的物品賣掉,以金錢的方式保存;
向法院聲請公告:要求亡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在一定時間內出面,說明他們對遺產要主張的權利內容;
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
移交國庫:一定時限內都沒有人出面繼承,就將剩餘的部分移交國庫;
報告、說明遺產狀況:當親屬會議、債權人、受遺贈人要求說明時。
附帶一提,看完遺產管理人有這麼多辛苦的工作內容,法律也考慮到不應讓他白白做功德,因此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請求報酬,金額由法院酌定[7],從遺產中支付[8]。
遺產的歸屬與順序
前面提到遺產管理人職責的(三)至(五)是向法院聲請公告,要求亡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出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後,如果沒有人出面承認繼承,就把剩餘的部分移交給「國庫」。這也說明我國民法規定無人承認遺產的歸屬對象是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國庫三者。以下說明三者之間收受遺產的順序,並繪製如圖1。
前面提到遺產管理人職責的(三)至(五)是向法院聲請公告,要求亡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出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後,如果沒有人出面承認繼承,就把剩餘的部分移交給「國庫」。這也說明我國民法規定無人承認遺產的歸屬對象是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國庫三者。以下說明三者之間收受遺產的順序,並繪製如圖1。
債權人:如果亡者生前借錢還沒有還,遺產會優先用來清償債務[9]。
國庫:都沒有人在時限內出面承認繼承的話,遺產管理人在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之後,要把剩下來的遺產移交給國庫[12]。
註腳
- 關於繼承開始的時間點、誰有繼承的資格等,可以進一步參考: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 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二章遺產之繼承/第五節無人承認之繼承。
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民法第1177條。
- 民法第1178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 民法第1179條第1項:「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第1180條:「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 遺產清冊的範例可參閱:司法院(2019),《遺產清冊》。
- 民法第1183條:「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 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 關於遺贈的定義、成立要件等,可以進一步參閱:林意紋(2018),《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哪些要件?我可以拒絕或拋棄遺贈嗎?》。
- 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
- 民法第1185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