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提問簡要說明如下: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1] :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2]。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給付如何請領[3]:
辦理退保後2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及離職證明等文件,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認定。
註腳
- 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