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健身房的退費等事宜,教育部體育署訂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健身房(健身中心)與消費者間所約定的定型化契約,必須遵循這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以下就依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說明常見消費者可以主張退費的情形。
7日內以前有條件全額退費
消費者自己去辦理健身房會員後,如果後悔想要解除契約全額退費,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有以下2種情形才可以解約、全額退費[3]:
消費者自己去辦理健身房會員後,如果後悔想要解除契約全額退費,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有以下2種情形才可以解約、全額退費[3]:
契約的期間還沒有開始、
契約開始後7日內,而且沒有使用健身房。
所以如果會籍使用期限已經開始7日後,或是雖然在7日內,但已經使用過健身房,就不能要求解約、全額退費。
所以如果會籍使用期限已經開始7日後,或是雖然在7日內,但已經使用過健身房,就不能要求解約、全額退費。
超過7日就不能退費嗎?
不過,就算使用期限超過7日,在健身房的使用期限內,消費者還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要求退還預繳的「部分」款項。提問者提到是自己沒空去運動,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必須繳交契約開始日到終止日的會費,而且業者也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消費者預繳的費用,扣掉這些費用、違約金,才是業者要退還給消費者的[4]。
至於違約金計算的方式,有可能是使用「單月使用費」(或稱「單月會籍費用」)計算,這跟訂約時實際繳交的費用,除下來平均每月使用的價格不一樣,通常單月使用費會比較高(因為如果簽比較長的約,健身房通常會給優惠;相較之下這種單月使用的定價,就會比較高),但單月使用費就算比較高,也不能超過契約每月平均價格的2倍[5]。到底違約金算出來是多少,也牽涉健身房應該要退多少錢,甚至會不會真的扣到不用退款,因此,建議消費者確認自己與健身房的契約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驗證業者的說明有沒有違約、違法。
不過,就算使用期限超過7日,在健身房的使用期限內,消費者還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要求退還預繳的「部分」款項。提問者提到是自己沒空去運動,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必須繳交契約開始日到終止日的會費,而且業者也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消費者預繳的費用,扣掉這些費用、違約金,才是業者要退還給消費者的[4]。
至於違約金計算的方式,有可能是使用「單月使用費」(或稱「單月會籍費用」)計算,這跟訂約時實際繳交的費用,除下來平均每月使用的價格不一樣,通常單月使用費會比較高(因為如果簽比較長的約,健身房通常會給優惠;相較之下這種單月使用的定價,就會比較高),但單月使用費就算比較高,也不能超過契約每月平均價格的2倍[5]。到底違約金算出來是多少,也牽涉健身房應該要退多少錢,甚至會不會真的扣到不用退款,因此,建議消費者確認自己與健身房的契約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驗證業者的說明有沒有違約、違法。
消費爭議的諮詢、申訴管道
最後,如果遇到健身房的消費爭議,建議可以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6]進一步諮詢;如果要申訴,也可以到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7]申訴,或利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線上申請申訴調解: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最後,如果遇到健身房的消費爭議,建議可以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6]進一步諮詢;如果要申訴,也可以到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7]申訴,或利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線上申請申訴調解: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0),《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n.d.),《疫情期間,用不到的健身房會員可以退掉嗎?》。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2021),《健身房常見消費爭議》。
註腳
- 教育部體育署(2012),《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帶一提,教育部有提出這份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訂版本,2021年9月已經通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審議,等公布就會生效,值得後續關注。參考:中央社(2021),《健身定型化契約遇疫情可請假延長簽定期間 最快明年實施》。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
VI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說明,推薦參閱: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6點:「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1項、第2項:「
I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II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2項、第3項:「
II 契約起訖時間一個月以上者,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
III 前項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不得逾該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二倍。」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