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要回應您的提問︰
保證金之功能與相關規範
保證金的功能有很多種,有擔保契約之成立、依約履行契約等等的功能。例如,租屋時給付之訂金,即有擔保合於租賃契約使用租賃物之功能。至於,在民間交易上,這些金錢可以稱作「保證金」、「押金」、「訂金」,皆無不同,是否為上文所稱之保證金,應就該金錢給付之目的觀察,是否有擔保作用。(不問形式、只問實質)
上文所稱之保證金,在民法上稱之為「定金」(民法第248、249條)。
定金的效果︰【以立約定金為討論的對象】
所謂的立約定金,指得是該定金之功能,在於擔保未來特定契約的成立。例如,本案中,甲補習班與乙學生針對未來是否會成立一補習班契約,尚在商談中,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金錢提出,擔保雙方於未來成立一補習班契約。
立約定金本身就是一個契約,也就是,雙方當事人成立了一個擔保未來契約成立之契約,契約的內容為︰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將來主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一方給付他方價金以供擔保之契約。
違約效果︰所謂的違約,指得是違反「立約定金契約」,即未於將來成立主契約。
違約的效果,依照民法第249條之規定[1]。
契約因為負定金的人,而無法成立,則定金沒收(第二款)。
契約因為收定金的人,而無法成立,則定金加倍返還(第三款)。
契約因非可歸責於雙方,而無法成立,則定金應如數返還(第四款)。
本件,雙方當事人先成立一立約定金契約,以擔保未來補習班契約之成立,並由學生提出2000元保證金。惟因報名人數過少,致開班不成,係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致未來預定之補習班契約未能成立。因此,補習班應將2000元如數返還與學生。又課程兌換券(有價證券)未能取代定金之返回,自屬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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