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親戚是一個房東,有一位房客租金積欠了5~6個月,租約到期後趕也趕不走,親戚就想了一個方法,就是以低價將房子租出去,在契約上註明且告知新房客若要入住就必須趕走舊房客,請問這樣做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