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想多了解這部新法規: 1. 法規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實際上可能是怎樣的團體組織,能否舉例? 2. 會被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3. 第10條有規定自首、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更加鼓勵自首自白行為。請問我這樣的推論是對的嗎? 4. 所有政府機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都可以直接移送、函送偵查機關,不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先向偵查機關告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