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刑法規範中所稱之「強暴」、「脅迫」之意義,原則上應無不同。
主張法律概念相對性者,即可能主張該概念於各條文之文義有不同,惟須盡到說明義務。目前,尚無資料顯示有不同意見。
強暴與脅迫的意思︰
強暴︰強暴係指對於人施予物理上的作用力,解釋上包括對物強暴而間接對人強暴者。例如,抓住對方雙手,使其無法離去,即對被害人之身體施予物理上之作用力。又例如,把車停靠在牆壁旁,使副駕駛座之乘客無法開門下車,即屬於對物強制而間接對於人施予強制。
※之所以特別言明「物理上」強制,乃在於排除「心理上」強制。例如,站在馬路中,迫使駕駛人停車,則因為駕駛人之所以停車,係基於心理有所強制,因此,並非本法所稱之強暴。
脅迫︰脅迫係指以惡害之告知,使人心生畏懼。此惡害須行為人可以決定其實現與否。例如,甲告訴乙,若不照他說的做,將會有世界末日。由於世界末日並不是甲可以決定,因此,不構成脅迫。但如果甲表示「我會讓你看到世界末日」,可能就會構成脅迫(如果乙知道甲想殺了他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