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1],並搭配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公布的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勞動部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要提醒您的是,投票日屬於「應放假之日」而不是「國定假日」。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因此不能像國定假日一樣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3]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1],並搭配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公布的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勞動部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要提醒您的是,投票日屬於「應放假之日」而不是「國定假日」。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因此不能像國定假日一樣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3]
員工於投票當天超過投票時間才上班,可以請求加班費,也可以選擇補休
勞動部所說的放假「一日」,是指午前0時~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因此晚班員工在投票日當天已過投票時間才上班,也可以請求加班費。[4]
加班費計算方式:員工工作時間正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5]規定,可領雙倍工資;如果有延長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6]公式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方式:員工工作時間正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5]規定,可領雙倍工資;如果有延長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6]公式計算加班費。
除了請領加班費,法令沒有限制不得以補休方式處理,因此員工出勤後選擇補休而不領加班費,也是可以的。
需要留意的是,老闆不可以單方面要求員工只能補休,要讓員工自由選擇請領加班費或補休。[7]
需要留意的是,老闆不可以單方面要求員工只能補休,要讓員工自由選擇請領加班費或補休。[7]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勞動部(107)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018/11/8)。
- 勞動部(108)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108/3/4)。
- 勞動部(108)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108/3/4)。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勞動部(107)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