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Covid-19疫情期間大家熟知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外,現行法對於假訊息、謠言的規範其實相當多,有刑罰也有行政罰。背後大致上都有維持社會或經濟秩序、避免資源浪費……各種公共政策上的考量。
以下只是簡單舉例幾項現行法規定。法務部調查局網站有提供「假訊息查證參考資訊」,建議多加參考,避免誤信謠言而觸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意圖使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
意圖使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如果足以損害農產品的運銷秩序,可處新臺幣6萬元~30萬元罰鍰[2]。
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如果足以損害農產品的運銷秩序,可處新臺幣6萬元~30萬元罰鍰[2]。
民用航空法
散布危害飛航安全的不實資訊,即使沒有真正危害飛航安全,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萬一不實資訊真的導致飛航發生危險,甚至有航空器毀損、人員傷亡,最高可處到無期徒刑[3]。
散布危害飛航安全的不實資訊,即使沒有真正危害飛航安全,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萬一不實資訊真的導致飛航發生危險,甚至有航空器毀損、人員傷亡,最高可處到無期徒刑[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處新臺幣5萬元~100萬元以下罰鍰[4]。
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處新臺幣5萬元~100萬元以下罰鍰[4]。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2),《網路上的法律問題—法律如何應對假訊息》。
法務部調查局(2021),《假訊息查證參考資訊》。
註腳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第2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民用航空法第105條:「
I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0條之2:「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之二規定,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