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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鄰居飼養的狗咬傷路過之精神病患


家附近有一戶鄰居養了一隻生性凶猛的狗,前幾天有一位精神有問題且有吸食毒品前科的人路過挑釁這隻狗,於是就被咬傷,想請問養狗這戶人家跟這位精神病患權責歸屬該如何判定呢?


依民法規定,鄰居作為占有、管理這隻狗的人,原則上對於狗造成他人的損害(例如受傷後的醫藥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鄰居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做好適當的防範措施;或是依照當下的情況,即使有適當防範仍無法避免事件發生,才可能免責[1]


另外,「假設」這隻狗確實是因為路人的挑釁才咬傷人,則鄰居的確可以主張路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的金額[2]


但提問中並未具體說明路人做了什麼行為,所以在此可能也難以判斷狗到底是不是因為路人的行為才張口咬人,這部分可能需要更詳細的證據來輔助(例如監視器影像、其他路人的證詞等),而不能只因為路人有精神病、有毒品前科,就直接論斷他的行為一定是挑釁、他必須為自己的受傷負全責。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三)──其他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責任》。

註腳

  1.   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