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很有趣,以下簡單進行回應︰
契約形成權利與義務
首先,在民事關係上,私人間想要發生拘束力,通常要以「契約」的方式為之。也就是說,只有甲和乙形成一個契約,甲才應該依據契約的內容對乙為特定行為,乙也才能依照契約要求甲為特定行為。
本案中,「贈品不得轉賣」也必須是一個契約內容,才能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這種契約條款為合法
該「贈品不得轉賣」的契約條款,通常有兩個作用,第一,限制受贈人將該物出賣,以獲取對價。違反者,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第二,提醒買受人其所購買之物,為贈與物。藉由消費心裡,阻絕他人買受的意願。
此契約原則上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範圍,應屬合法有效。理由在於,贈與契約的雙方都是出於平等的地位,沒有誰欺負誰的疑慮,雙方談判地位平等,可以選擇要不要成立契約。既然雙方都同意契約內容,則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
反對意見︰
有人認為,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當然可以把所有物出賣,僅在涉及智慧財產權事物時,才有例外[2]。例如,甲把印有商標之物送給乙,並說「這是我們公司今年特別生產的紀念馬克杯,目前市面上還找不到,但我先送你一組。可是,你不可以在該紀念杯發行前,將該物轉售。」
但本文不贊成此意見,無非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理由,且目前法律並無對此進行限制。
此外,此種屬於「附負擔之贈與」,即贈與契約附有「不得轉賣」的負擔。當認定是附負擔之贈與後,應適用民法第412條之規定[3],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