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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針對公共事務在臉書發表評論,卻遭調查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警察局偵辦,是否侵害人民言論自由?

匿名(一般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憲法原則 2020-01-06 17:43

近來的新聞,某大學教授針對公共事務在臉書發表評論,卻於一年後遭調查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政府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衝突?


本文不針對個案進行評論,僅提供一個關於國家權力行使與人民權利保護的思考脈落。
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本文所提的言論自由,當然受到憲法的保障,但這種保障並非絕對。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憲法第23條),人民的權利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因此,只要國家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有合法的公益目的考量,就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衝突」是不存在的,只有人民的權利「在何種公益目的下」應當受到「節制」,才是討論的重點。
  本人於此網站有發表一著作,關於比例原則與基本權限制,惟尚未刊登。詳細內容,請向該專頁人員洽詢。
 
至於個案中,調查局究竟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哪一條,且基於何種理由去限制當事人權利,屬於該機關與該人民間的公法爭議問題,本文不擬作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