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應你的提問。
案例類型︰
事實 | |
案例1 | 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乙有過失。 |
案例2 | 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有3成過失,乙有7成過失。 |
法律的解釋︰
首先,一個重要的觀念是,他方當事人違反法律,不表示自己可以侵害該人之權利。例如,看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駕駛人亦應閃避,而不可以抱持「你行人違規在先,我遵守用路規則,所以我可以不用閃避,而撞上你。」這個觀念是錯的!
因為,道路交通規則,僅在規範用路人之間的用路規則,即人民於違反該規定後,國家應如何進行處罰。但每個人民於法律上都有負擔一項「不可以侵害他方權利」之義務,無論何種原因而侵害他方權利,都將構成不法。
例外是,法律有明定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基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所為之侵害行為,可以阻卻不法。本案中,他方當事人違反用路規則,沒辦法作為行為人阻卻違法的理由。
別人有違法,而且這個違法侵害到我的(或他人的)權利
自己對於別人造成的侵害
以「避免、減低別人違法的狀態繼續發生」為目的
第二,「無照駕駛固然不當,但雙方當事人(無照駕駛之人、撞擊無照駕駛之人者)是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應探究其本身之行為,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滿足民法第184條之要件,即具備因果關係,與故意或過失。」
針對無照駕駛之人,其雖然無照駕駛,但若對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其即無庸負責。
或有人提問說,「無照駕駛本身,會不會就是一種過失?」
這邊要回應的是,過失指得是損害之發生,於當事人「主觀上」有預見其將會發生,而非行為人「客觀上」違反法律義務。也就是說,違法是一種客觀狀態,不是主觀狀態的描述,因此,違反無照不得駕駛之規定(客觀),與行為人有無過失(主觀),是兩件事情。
針對撞擊無照駕駛之人者,其如果符合侵權行為法之相關要件,即當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因此,就上述所提之兩個案例而言,於案例1,乙須對甲受到之損害負全額賠償責任,與甲是否無照駕駛無任何干係;於案例2,於主張過失相抵後(民法第217條[3]),乙仍須就甲受到之損害,負部份賠償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