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結果正式確定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羈押、鑑定留置、收容,這些都是對人身自由的拘束。如果刑事案件最終審判結果是不罰、無罪,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受害人角色,依照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
刑事補償
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1]第2項提到: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1]第2項提到: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補償金計算方式
參考刑事補償法第6條[2]規定,提問中被告是被羈押,應該計算羈押日數,每1日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計算。羈押的日數要從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參考刑事補償法第6條[2]規定,提問中被告是被羈押,應該計算羈押日數,每1日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計算。羈押的日數要從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補償金酌減規定
受害人如果有可歸責事由(例如:受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說出虛偽自白,誤導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羈押),依照刑事補償法第7條[3]第1項的規定,酌減補償金的計算:羈押的每日金額可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計算。
法院在審判決定時,會綜合考慮:
受害人如果有可歸責事由(例如:受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說出虛偽自白,誤導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羈押),依照刑事補償法第7條[3]第1項的規定,酌減補償金的計算:羈押的每日金額可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計算。
法院在審判決定時,會綜合考慮:
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拘禁的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況。
受害人可歸責程度:受害人有沒有可以歸責事由;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以及故意過失程度的輕重。
法院判斷實例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最末附件三,可以發現法院對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補償金的考量及數額,也給大家參考。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最末附件三,可以發現法院對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補償金的考量及數額,也給大家參考。
刑事補償法修法趨勢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司法院於2019年11月公告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刑事補償法第7條[4]「依社會一般通念認定酌減補償金額之標準」太過抽象,予以刪除,讓所有刑事補償案都回到第6條[5]範圍內考慮;同時在第8條「受理機關應審酌的情況」增加列舉受害人可歸責事由: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讓規定更加明確。
修法進度還需要持續追蹤,看新修規定是否可以更達到補償受害人的效果。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司法院於2019年11月公告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刑事補償法第7條[4]「依社會一般通念認定酌減補償金額之標準」太過抽象,予以刪除,讓所有刑事補償案都回到第6條[5]範圍內考慮;同時在第8條「受理機關應審酌的情況」增加列舉受害人可歸責事由: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讓規定更加明確。
修法進度還需要持續追蹤,看新修規定是否可以更達到補償受害人的效果。
延伸閱讀:司法院(2019.11.19)《司法院第180次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註腳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刑事補償法第6條:「
I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II 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III 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IV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V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VI 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VII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 刑事補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六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
一、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及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日數,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支付之。」 - 刑事補償法第7條節錄:「
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六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 - 刑事補償法第6條:「
I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II 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III 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IV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V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VI 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VII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