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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8

賣愛心筆的人不讓我離開,合法嗎?萬一被強塞愛心筆可以退貨嗎?


今天在火車站遇到賣愛心筆的人,硬是攔著我推銷,怎麼樣都不讓我離開,軟硬兼施要凹我掏錢購買,他這樣算犯罪嗎?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他?那如果有人趕時間所以買了,損失慘重,該怎麼辦呢?


在公共場所碰到有人販賣愛心筆,或者是實際上常見的搭訕、販賣化妝品之類的舉動,其實是有法律問題的。

販賣者可能構成犯罪
在路上隨機搭訕、賣東西的人可能會成立以下犯罪或是法律責任,遇到的話可以報警、阻止對方。
強制罪
有些販賣者可能會強行拉住路人、一群人擋住路人的行進路線,或者甚至將筆硬塞到路人的包包後要求付錢,要把東西還給販賣者時會被拒絕,這時候販賣者已經妨礙了路人自由行走、選擇是否買東西的權利,會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
如果沒有達到嚴重阻礙路人權利的程度,但是造成一般路人的困擾時,販賣者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強行買賣物品的規定,也可能面臨拘留或罰鍰。
詐欺罪
如果販賣者是編出一些與事實不符的理由,例如表示之後會歸還款項;或者是偽稱自己是慈善團體的志工[1],賣愛心筆跟愛心福袋後將會把所得捐給需要的窮人,透過這些話術誘騙路人購買,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不慎購買愛心筆的話,可以主張消保法的規定,要求退貨、取回金錢
販賣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約就主動上前搭訕,並進一步在車站附近或街頭等公共場所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訪問交易」,依法可於7日內向賣家解除契約,退貨並取回購買愛心筆的款項。

更詳細的說明,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
黃博聖(2020),《你愛,我不愛—強迫推銷愛心筆會有哪些法律問題?》。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陳麗雯(2020),《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註腳

  1.   可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