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工作時,完成的工作成果有著作權嗎?
依照著作權法對著作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2個要件:
依照著作權法對著作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2個要件:
有人類精神力參與
必須是人類投入心力的成果,如果是電腦系統、機械設備或其他自動化裝置所做出來的東西,例如google翻譯的結果、監視器錄下的影像,都不是人類投入心力的成果。
必須是人類投入心力的成果,如果是電腦系統、機械設備或其他自動化裝置所做出來的東西,例如google翻譯的結果、監視器錄下的影像,都不是人類投入心力的成果。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1]
只限於具有文化、知識或美學活動的成果,如果單純只有工作上的利益或價值,可能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整理出來的客戶聯繫名單、簽到表、產品型錄。至於可能享有著作權的成果,例如廣告曲、除了說明產品規格外有其他文藝性的文宣、插畫或吉祥物設計、專業意見書等等。
只限於具有文化、知識或美學活動的成果,如果單純只有工作上的利益或價值,可能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整理出來的客戶聯繫名單、簽到表、產品型錄。至於可能享有著作權的成果,例如廣告曲、除了說明產品規格外有其他文藝性的文宣、插畫或吉祥物設計、專業意見書等等。
員工工作中所完成的「著作」,權利是由誰享有?
職務著作的概念
員工在工作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具有著作權,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而取得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屬於雇用人享有,來平衡雙方的利益。白話來說,服務於B公司的員工A,如果在工作上製作了享有著作權的插圖、文案,可以主張該著作是A所有,但B公司才能利用這些插圖、文案[2]。
當然,基於契約自由,員工跟雇主可以約定由誰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3]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都可以約定。所以員工還是可以透過跟雇主的協商、約定,而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員工在工作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具有著作權,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而取得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屬於雇用人享有,來平衡雙方的利益。白話來說,服務於B公司的員工A,如果在工作上製作了享有著作權的插圖、文案,可以主張該著作是A所有,但B公司才能利用這些插圖、文案[2]。
當然,基於契約自由,員工跟雇主可以約定由誰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3]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都可以約定。所以員工還是可以透過跟雇主的協商、約定,而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歌手創作歌曲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至於歌手創作歌曲,如果是同一名歌手獨立創作詞、曲,會享有這兩個音樂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不過,實際上歌手與音樂公司簽約時,可能會另約定所謂的「專屬授權」,例如幾年之內是由音樂公司利用該音樂著作、發行光碟或撥放MV,而歌手本人不能隨意行使著作財產權。必須要看歌手與音樂公司之間的契約,實務上也不乏歌手與音樂公司的著作權歸屬爭議。
至於歌手創作歌曲,如果是同一名歌手獨立創作詞、曲,會享有這兩個音樂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不過,實際上歌手與音樂公司簽約時,可能會另約定所謂的「專屬授權」,例如幾年之內是由音樂公司利用該音樂著作、發行光碟或撥放MV,而歌手本人不能隨意行使著作財產權。必須要看歌手與音樂公司之間的契約,實務上也不乏歌手與音樂公司的著作權歸屬爭議。
離職時刪除資料,可能的法律責任
雖然著作權法只針對重製、改作或其他利用行為,有相應的民刑事責任,單純刪除檔案本身不是著作權的問題。但是針對檔案或者著作附著的著作物(一幅畫「本身」,存在於畫布這個載體上,是所謂的「著作物」)加以刪除毀損,可能會有毀損罪[4]或者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5]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沒有正當理由而刪除資料的行為,就已經破壞了電腦使用的秩序,而可能觸犯無故刪除電磁資訊罪,這跟資料事後能不能回復沒有關係。而且只要造成公司未來營業利益受損,或造成公司需要重建這些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造成公司損害,所以可能成立犯罪。
雖然著作權法只針對重製、改作或其他利用行為,有相應的民刑事責任,單純刪除檔案本身不是著作權的問題。但是針對檔案或者著作附著的著作物(一幅畫「本身」,存在於畫布這個載體上,是所謂的「著作物」)加以刪除毀損,可能會有毀損罪[4]或者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5]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沒有正當理由而刪除資料的行為,就已經破壞了電腦使用的秩序,而可能觸犯無故刪除電磁資訊罪,這跟資料事後能不能回復沒有關係。而且只要造成公司未來營業利益受損,或造成公司需要重建這些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造成公司損害,所以可能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0),《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要是「有人類精神力參與」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曾允君(2020),《著作權的歸屬(二)──職務著作》。
李昕(2020),《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以影集為例》。
王瀚誼(2021),《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資料,可能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註腳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與第2項:「
I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如公司之類的法人,依照實務見解,也可享有著作人格權。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定:「……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作人並無排除法人之規定,則自然人及法人自均得為著作人,洵無疑義。」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