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公假期間依照實際需要決定[1]。教育召集就是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假的事由之一[2]。
教召之外,其他像是役男體檢、與任職單位事業相關的出庭作證、出席勞資會議、參加技能檢定考試等等,都是常見的公假事由;此外,尚有其他公假事由散布在各法令中。
其他關於公假的相關說明,像是公假事由的詳細內容、公司刻意刁難扣薪的罰則等,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謝宜霓(2020),《哪些情況下可以請公假?》。
註腳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